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所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全体职工学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湖南省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研究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在科学研究中开展的添加试验、检测实验等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质,包括在科研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危险性的废液、固体废物、过期化学药品、废弃化学药品容器等以及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废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研究所各种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的部门及个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处置流程
第四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研究所危险废物处置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组织落实研究所危险废物收集、存放场所和提供符合要求的收集容器、各类张贴标志等相应设施,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组织全所危险废物的回收工作,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处置;
(四)监督检查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及制度落实情况。
第五条 研究中心、台站、公共技术中心等部门是危险废物的直接产生单位,每个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研究所的有关规定,并做好本部门危险废物台账;
(二)按规定落实本部门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区域和相应保障措施;
(三)按规定负责本部门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和移送至研究所暂存间等工作,并定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条 科研危险废物的处置流程为:产生危废→分类收集→暂存室集中暂存→统一清运处置。
第三章 危险废物源的环保控制
第七条 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科研过程中应当遵循减少危险废物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
第八条 提倡少做或不做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添加试验,尽可能的采用自然样品开展研究;提倡检测实验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采用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应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使用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排放量,并分类收集和处理,以降低其危险性。
第九条 不常用的危险化学试剂,应按实际用量购买,尽可能减少因危险化学试剂剩余或久置失效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若使用量远远低于最小购买单位,由公共技术中心统一购买,按使用量领用,剩余部分留存公共技术中心。
实验室中有害的试剂及实验后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照相关规定存放与保管以免发生交叉污染和误用。
第十条 各部门应重视和加强对有关科研人员、工作人员等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指导教师必须对开展实验的学生进行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教育,提出具体要求,减少科研工作中危险废物的产生。
第四章 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
第十一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作区域内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危险废物收集区,应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危险废物收集区应张贴相关规章制度和注意事项、悬挂“科研危险废物产生登记台帐”,区内放置专业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张贴相应标签且不可为敞口容器。不得将危险废物存放于试验微区、实验室走廊、楼梯转角等公共区域。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及特性分类收集及存放,收集容器上必须粘贴危险废物标签,明显标示危险废物的化学名称(主要成分)、危险特性、实验室名称及房号、联系人及电话等信息,并保持清晰可见。各类危险废物存放应符合要求:
(一)化学类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其化学性质和危险程度进行分类收集,使用专业废液桶盛装,桶内要留至少10%空间,严禁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装;
(二)生物类危险废物应按照类别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等专用包装物、容器内。具有感染性的生物废弃物必须经过灭菌减毒处理后方可收集暂存,并按国家规定要求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说明;
(三)具有剧毒、放射、麻醉、易制爆等特殊性质的危险废物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特别处理,在暂存过程中要同一般危险废物区分并单独保管;
(四)接触危险废物的实验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废弃。剧毒品包装及弃用工具必须统一存放、处理,不得乱扔乱放或作他用。
第十三条 严禁将危险废物随意倾倒,严禁将无毒无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与危险废物混合收集。
第五章 危险废物的暂存
第十四条 研究所统一设立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暂存危险废物的暂存室,并安排专人管理。
(一)暂存室应保持通风,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并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防止被盗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暂存室外部应醒目张贴危险废物标志、室内张贴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二)暂存室专管人员应做好危险废物暂存台账,明确暂存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及来源,并负责与后勤部门沟通协调,及时联系危废处理公司对研究所的危险废物进行清运处置。
第十五条 各部门不得长期存放危险废物,收集的危险废物装满容器后应及时送至研究所指定的危险废物暂存间统一存放,同时报送危险废物档案信息(含产废实验室名称、产废日期、危险废物名称、类别、数量等信息)。
第六章 危险废物的处置
第十六条 研究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由综合办公室联系有资质的专业公司统一处置。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部门及个人将危险废物委托给不具备资质的机构或企业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及处置等。
第十八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由研究所统一支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于违反本办法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者,按国家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